医患关系法律属性的澄清

被引:13
作者
钱矛锐
机构
[1] 重庆医科大学管理学院
关键词
医患关系; 医疗纠纷; 医疗行为; 契约; 侵权;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2.16 [文教、卫生管理法令]; D92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医患关系的法律属性直接决定了医疗纠纷的处理模式,其法律属性定位具有重要意义;从契约理论的角度来看,医患关系并不符合民法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契约自由以及公序良俗等基本原则;从侵权理论出发,适用主观过错的归则而不结合医学具有合理风险的判断标准,使得医疗纠纷的处理欠缺实效;因此单纯适用民法并不能有效地调整医患关系,医患双方不是纯粹的民事法律关系,医患关系是兼具有公法与私法性质的特殊的法律关系。
引用
收藏
页码:100 / 102
页数:3
相关论文
共 4 条
[1]   论医疗损害责任的竞合 [J].
龚赛红 .
北京化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3, (04) :28-33
[2]   论医疗行为的法律界定 [J].
胡志强 .
中国卫生法制, 2000, (02) :19-20
[3]  
医事法学研究及典型案例评析.[M].张赞宁编著;.东南大学出版社.2003,
[4]  
医疗纠纷与损害赔偿新释解.[M].何颂跃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