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年期间”定性之争鸣与选择——以《民法通则》第137条为中心

被引:8
作者
霍海红
机构
[1] 吉林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除斥期间; 最长诉讼时效期间; 最长权利保护期限; 最长期间限制;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关于《民法通则》第137条"20年期间"的定性已经出现了除斥期间、最长诉讼时效期间、最长权利保护期限、最长期间限制等四种学说,其中前三种学说都没有显示"20年期间"产生的制度根源和独特功能,而只有最长期间限制说鲜明表达出"20年期间"与诉讼时效主观起算标准的内在关联及其规范目标,最符合第137条的立法本意。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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