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可以为各类主体债务提供担保——关于公司担保能力的法律选择

被引:2
作者
尹明生
机构
[1] 西南石油学院法学院四川成都
关键词
经济原因; 法律原因; 国外借鉴; 可行性;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2.291.91 [企业法、公司法]; D92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7 ; 030105 ;
摘要
我国公司对外担保权利能力问题目前在立法、司法上都较含混,我国《公司法》可以考虑做出相应的修改,明确公司可以为各类主体债务提供担保。这既是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也是法律体系的内在要求,是世界各国公司立法的普遍趋势,而且具有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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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公司提供担保之我见──对公司法第六十条第三款之检讨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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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与社会发展, 2000, (04) :75-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