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体育法》有关体育仲裁规定的研究

被引:21
作者
陈胜
李泽波
代天修
机构
[1] 湖北大学体育学院
[2] 武汉体育学院学报编辑部
[3] 武汉体育学院人体科学系 湖北武汉
[4] 湖北武汉
关键词
体育法; 体育; 法律; 体育仲裁; 体育仲裁法; 立法; 体育社会团体;
D O I
10.15930/j.cnki.wtxb.2003.02.011
中图分类号
D922.16 [文教、卫生管理法令];
学科分类号
030103 ;
摘要
我国不是没有体育仲裁,问题是,没有公正、高效、合法的体育仲裁。由于在《体育法》之后颁布的《立法法》规定仲裁制度必须由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制定法律,现在再由国务院出台体育仲裁条例已经不合法了,必须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体育仲裁法。从移植并提升传统仲裁民间性、公正性、高效性方面的优势和尊重并发展体育个性的角度,对体育仲裁的有关问题进行了分析,并对体育仲裁法的内容提出了具体设想。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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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1 条
[1]   对《体育法》赋予体育社会团体处罚权的研究 [J].
肖宗涛 ;
肖平 ;
代天修 ;
李泽波 .
武汉体育学院学报, 2002, (05) :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