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 24 条
驳“但出符合形式犯罪构成的行为说”
被引:6
作者:
牛忠志
[1
,2
]
机构:
[1] 山东科技大学文法学院
[2]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犯罪构成;
但书;
形式解释;
但出符合形式犯罪构成的行为说;
D O I:
10.15991/j.cnki.411028.2012.01.014
中图分类号:
D924.1 [总则];
学科分类号:
摘要:
"但出符合形式犯罪构成的行为说"主张刑法第13条"但书"所"但出"的是"符合形式犯罪构成"且又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该说的不足之处主要有:对我国的犯罪构成进行形式化解释打破了"我国的犯罪构成是犯罪成立的唯一法律标准"的信条;混用了"犯罪构成"与"构成要件"这两个属于不同理论体系且内涵不同的术语;忽视了我国刑法分则许多条文都明确规定的"情节严重"为入罪门槛并以此对刑法总则第13条"但书"做了照应性规定的事实;对我国犯罪构成的形式化解释会导致刑法第13条与刑法第63条、第101条规定在体系上的矛盾。在我国的熟人社会尚未彻底解体、人治文化统治尚未彻底改观,以及司法的整体水平和司法体制仍处于社会主义法治初创阶段的现实状态下,"但出符合形式犯罪构成的行为说"在司法实践中难以得到贯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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