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登记生效主义模式下,登记具有公信力,不正确登记会导致善意取得之发生,并且导致国家对真正权利人的赔偿责任,这就迫使登记机构不得不对登记的事项,包括登记能力、权利来源、物权变动合意等进行审查,从而确保了正确土地登记簿的产生。理想地说,登记机关在审查时应该充分、及时、深入地了解当事人的权利状态,从而使规范真正地涵摄事实,成为事实的自我影像。但是,在有限理性的约束性条件下,这种理想永远无法实现。我们注定要生活在一个残缺不全的世界,我们运用理性来建构的规范世界永远不会和真实世界完全吻合。尤其是,由于登记的规范效力可以超越事实上的物权效力,不法之徒往往利用这一机制冒领他人权利,将他人的不动产据为己有或者以为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