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追及效力理论之重构

被引:9
作者
罗思荣
梅瑞琦
机构
[1] 杭州师范学院法学院
关键词
抵押权; 追及效力; 物权公示; 动产抵押; 善意取得; 处分权;
D O I
10.16094/j.cnki.1005-0221.2006.02.008
中图分类号
D91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传统抵押权追及效力理论仅以不动产抵押为假设对象,动产抵押的兴起对其产生了强烈的冲击。其实,传统抵押权追及效力理论内蕴含着对于第三取得人善意恶意的价值判断,并且其逻辑起点应为抵押权不受影响,而且抵押人设定抵押权后,一旦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债务,则其转让行为对于抵押权人无效,因为此时其处分权受到限制,但是善意第三取得人可以基于善意取得的规定终局地获得抵押物的所有权。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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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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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1 条
[1]   动产抵押若干问题研究 [J].
张治峰 ;
易继明 .
中外法学, 1997, (05) :49-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