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人工智能的法律地位

被引:110
作者
刘洪华
机构
[1]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
关键词
人工智能; 主体; 客体; 理性;
D O I
10.15984/j.cnki.1005-9512.2019.01.002
中图分类号
D920.0 [理论];
学科分类号
摘要
人工智能拥有类似人类的智能,但是并未发展出人类理性,也不能为自己立法,不可取得类似自然人的法律主体地位。人工智能虽然具有某些超越人类能力的强大工具,但是为其拟制一个法律主体并无实益,不可赋予其类似法人的法律主体地位。人工智能超强的智能蕴含巨大的风险,必须处于人类的支配和控制之下,只能是法律关系客体而非主体。鉴于人工智能的智能性和自主性,可以将高度智能化的人工智能作为客体中的特殊物,予以特殊的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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