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定位与功能

被引:6
作者
董笃笃
机构
[1] 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
关键词
反不正当竞争法; 市场竞争; 法的功能; 价值目标; 调整对象;
D O I
10.16224/j.cnki.cn33-1343/d.2016.04.013
中图分类号
D922.294 [商业经济管理法令];
学科分类号
030107 ;
摘要
《反不正当竞争法》与《民法》之间的区分标准是调整对象;作为特别私法,它调整市场竞争领域内的法律关系。一旦面向实施,《反不正当竞争法》将承担起落实国家政策目标的职责。《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反垄断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之间的区分标准应是价值目标,而不再是调整对象。《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不断探索创设新的价值目标的发生器,具有兜底性,应被视为构建有序竞争秩序的一般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应囊括各种可能的反竞争行为类型,应保持高度的体系性与价值开放性。《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订,如同民法典的制订,就是要对市场竞争领域内的基础结构予以回填。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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