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环境罪主客观要件问题研究——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为视角

被引:79
作者
汪维才
机构
[1] 安徽师范大学政法学院
关键词
污染环境罪; 主观要件; 客观要件; 《刑法修正案(八)》;
D O I
10.16092/j.cnki.1001-618x.2011.08.022
中图分类号
D924.3 [分则];
学科分类号
030104 ;
摘要
污染环境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修正的罪名。本罪的主观方面包括故意和过失,严格责任在环境刑法中没有也不应有存在的余地。对于本罪共同犯罪形态中呈现出的各种样态应根据情况分别处理。本罪的客观方面包括违法前提、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三个要素。其中,对本罪行为与结果间的因果关系可引入因果关系推定原则加以认定,但其适用应受到限制。从应然意义上讲,应将本罪由结果犯改为危险犯。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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