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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驾驶汽车交通事故责任的立法论与解释论——以民法典相关内容为视角
被引:34
作者:
郑志峰
[1
,2
]
机构:
[1]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2] 西南政法大学与贵州省社科院
来源:
关键词:
自动驾驶汽车;
民法典;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保有人责任;
理性车;
侵权责任;
D O I:
10.19404/j.cnki.dffx.20210430.010
中图分类号:
D92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对于自动驾驶汽车引发的侵权责任难题,学界起码达成了当前不宜赋予自动驾驶汽车法律主体地位、生产者一方需要承担产品责任、责任保险配套至关重要三项共识,但对于使用人一方是否需要以及如何承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则存在诸多分歧。在民法典有意"留白"的情况下,存在立法论与解释论两种规制路径。立法论有助于从根本上配套适应自动驾驶汽车的责任规则,同时民法典第1208条也为道路交通安全法修订预留了"补白"空间,未来可以构建本土化的无过错保有人责任,以保有行为取代驾驶行为作为归责依据,顺应自动驾驶技术的发展。与此同时,从维护民法典权威以及制度延续性的角度来看,解释论路径也有其必要性,可以引入"理性车"标准来丰富"机动车一方"过错的判断,克服自动驾驶取代人工驾驶带来的归责窘境。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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