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动驾驶汽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研究——一元投保主体下之二元赔付体系

被引:7
作者
于海纯 [1 ]
吴秀 [2 ]
机构
[1]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政府管理学院、法学院
[2]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键词
自动驾驶汽车; 交强险; 投保; 赔付;
D O I
10.13497/j.cnki.is.2020.08.005
中图分类号
D922.16 [文教、卫生管理法令]; D922.284 [保险法];
学科分类号
摘要
自动驾驶汽车面对因应传统机动车及其交通事故而生的交强险制度,在能否适用及适用后投保义务人、受害人范围、赔偿损失范围及免赔事由确定等方面存在诸多问题。本文研究认为,自动驾驶汽车本质上仍属于可投保机动车,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仍应作为投保义务人,此为驾驶自动化时代交强险之一元投保主体;同时,应正视自动驾驶汽车及传统机动车的本质区别,在赔付体系上,将车内人员纳入受害人范围但其赔偿损失范围仅限于人身损害。此外,保险人的免赔事由适用情形应更有限、适用条件应更严格,此为驾驶自动化时代交强险之二元赔付体系。总之,现行交强险制度既要传承既有制度功能,又要在受害人范围、赔偿损失范围、免赔事由等方面适时变革,以适应自动驾驶技术带来的冲击和促进产业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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