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有限法律人格审视

被引:366
作者
袁曾
机构
[1] 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人工智能; 法律人格; 人权; 数据安全;
D O I
10.19404/j.cnki.dffx.2017.05.006
中图分类号
D92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现行法律体系下对于人工智能的法律人格规制缺位,造成实践应用缺乏法律价值指引,人工智能的法律地位与具体规制亟待明晰。人工智能具有独立自主的行为能力,有资格享有法律权利并承担责任义务,人工智能应当具有法律人格。但由于人工智能承担行为能力的后果有限,人工智能适用特殊的法律规范与侵权责任体系安排,其具有的法律人格是有限的法律人格,域外法律对此已有立法借鉴。为调整适应人工智能有限法律人格的规制安排,必须明确人工智能归责原则,通过强制投保责任险、确立以人为本的监管体系、加速《人工智能发展法》立法等体系性安排促进人工智能在可控的范围内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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