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法律行为理论的现代改造及体系重构——从“权利行为”到“关系行为”

被引:9
作者
张作华 [1 ,2 ]
机构
[1]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2] 武汉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法律行为; “权利行为”; 法律关系; “关系行为”;
D O I
10.16390/j.cnki.issn1672-0393.2009.01.012
中图分类号
D91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源自近代德国民法的法律行为概念原本为"权利行为"。作为民法总则一般概念的法律行为,无法涵摄债权行为之外其他具体法律行为。直接以"法律关系"作为客体的表意行为就是"关系行为"。"关系行为"概念可以补正传统法律行为理论的逻辑缺陷,并可据此建立逻辑体系完整的现代法律行为类型之二元体系。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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