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单位犯罪中直接责任与直接责任人员的认定

被引:13
作者
王良顺
机构
[1]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副教授法学博士湖北武汉
关键词
单位犯罪; 直接责任;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D O I
10.16390/j.cnki.issn1672-0393.2007.02.005
中图分类号
D924.1 [总则];
学科分类号
030104 ;
摘要
法律规定“直接责任”的目的是为了限制单位犯罪中受处罚的单位成员的范围。直接责任具有双重构造,包括性质与程度两个侧面。直接责任人员的认定应当以直接责任的双重构造为基础。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指对单位事务具有决策、指挥、组织、管理、监督等职权,并决策、组织、指挥单位犯罪或者对单位犯罪的发生存在着管理、监督失职行为且所起的作用较大的单位机关成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指在单位犯罪意志的支配下具体实施单位犯罪且所起作用较大的单位内部一般成员。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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