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可垄断性:命题证成、实践困境与规制创新

被引:14
作者
朱战威 [1 ,2 ]
机构
[1] 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
[2] 西南政法大学重庆市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市场交易法律制度基地”
关键词
数据; 生产要素; 可垄断性; 反垄断法; 规制创新;
D O I
10.13858/j.cnki.cn32-1312/c.20220524.001
中图分类号
D922.294 [商业经济管理法令];
学科分类号
摘要
数字经济时代,数据作为一种新型生产要素是否具有可垄断性的基本问题仍然面临争议。获取成本、互操作性限制、用户锁定效应、隐私保护、网络效应等综合因素表明,数据具有可垄断性。可垄断语境之下,数据反垄断规制仍然面临着数据与市场力量关联性不清、垄断行为违法性认定困难、数据隐私的反垄断法属性不明等一系列实践困境。为科学应对数据带来的反垄断法挑战,应通过确立以数据为中心的市场力量识别标准、引入必要设施理论以优化新型数据垄断行为规制路径、将数据隐私作为独立因素纳入反垄断分析框架等方式实现因应数据特性的反垄断规制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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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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