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工业经济时代的"生产大爆炸"到数字经济时代的"交易大爆炸"的转型过程中,数字经济平台利用其数据和算法等的综合能力、激发数据生产要素潜力的同时,也对基于工业经济的反垄断法带来基础理论和规制体系的挑战。需基于平台、数据、算法三元融合的规制原理,以鼓励创新与隐私保护重构反垄断法立法目的和价值体系;构建市场支配地位和相对优势地位双层规制模式;重构相关市场分析框架;将修正后的必要设施原则成文法化;跳出市场支配地位框架规制流量垄断;以监管科技强化事前事中监管范式弱化事后处罚机制,构建价格和质量并重、法律和技术共治的反垄断法体系。助力增强我国数字经济的国际竞争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