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电子商务法》对滥用优势地位规制的适用研究

被引:26
作者
戴龙 [1 ,2 ]
机构
[1] 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
[2] 中国政法大学国际经济法研究所
关键词
电子商务; 反垄断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 相对优势地位;
D O I
10.19851/j.cnki.cn11-1010/f.2019.02.011
中图分类号
D922.294 [商业经济管理法令];
学科分类号
摘要
我国《电子商务法》第35条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规定了不得滥用优势地位的义务规定,以规范电子商务市场的竞争行为。但是,第35条并没有对滥用优势地位的适用范围和违法标准进行清晰的界定,实践中可能导致该条款过度适用或者因缺乏可操作性而无法适用的问题。借鉴国外相关滥用优势地位规制的理论和实务经验,明确第35条的适用范围和违法条件,对于充分发挥《电子商务法》竞争规制条款的作用,促进我国电子商务发展和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具有重要的意义。
引用
收藏
页码:28 / 32
页数:5
相关论文
共 18 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