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矿产开发中资源生态环境补偿的制度体系研究

被引:13
作者
景普秋 [1 ]
张复明 [2 ]
机构
[1] 不详
[2] 山西财经大学经济学院
[3] 不详
[4] 山西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
[5] 不详
关键词
矿产开发; 资源补偿; 生态环境补偿; 区域补偿; 制度;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F205 [资源、环境和生态管理]; F426.1 [];
学科分类号
120405 ; 020106 ;
摘要
矿产开发中造成资源耗竭、生态环境破坏、区域发展衰退等,制约着区域可持续发展。根据矿产资源耗竭性理论、资源生态环境价值理论、外部性理论以及区域可持续发展能力理论,应该对矿产开发中造成的损害进行补偿。其中,按照补偿客体划分为矿产资源补偿、生态环境补偿、矿区/区域补偿;按照补偿时序划分为矿产开发前的防范性补偿、矿产开发中的即时性补偿、矿产开发后的修复性补偿。资源生态环境补偿最终要落实到制度建设,根据补偿客体、补偿时序划分的补偿类型,遵循立法约束、政策引导与行政监管相结合的"三位一体"运行模式,本文认为重点要建设五项制度:即矿产资源综合开发与补偿制度、规范化开采与环境服务付费制度、即时修复与补偿制度、矿区生态恢复制度、矿区转型支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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