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法律主体地位新论

被引:27
作者
彭中礼
机构
[1] 中南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人工智能; 法律主体; 意思自治; 行为能力; 有限拟制;
D O I
10.15891/j.cnki.cn62-1093/c.2019.04.015
中图分类号
D922.17 [科学技术管理法令];
学科分类号
摘要
人工智能是否具有法律主体地位,是设计与人工智能相关的未来法律制度的逻辑起点。关于人工智能主体地位的讨论亦比较多,概括起来有肯定说、否定说、代表说、委托说等观点。但是对于人工智能之"智"和"能"的理解不到位,因而已有学说的论证进路也就存有缺陷。考察人工智能的法律主体地位,必须先考察人工智能法律主体地位的技术语境,然后考察人工智能是否具备权利能力或者行为能力。在设计与人工智能有关的法律主体地位相关制度时,应当思考人工智能受人指令时的行为和人工智能的"自主行为";同时,还要从人工智能可能作为的行为性质考虑,即其为创造性行为、为损害性行为和为其他行为时需要不同的制度应对。对于人工智能而言,其主体地位的拟制只能限制在特定的范围和领域,其发生作用的范围和领域有限,因而主体地位亦有限。基于人工智能行为类型化建构的有限拟制制度,是赋予人工智能法律主体地位的最佳制度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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