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主体资格及创作物权利归属研究——以法律拟制为视角

被引:18
作者
刘强
徐芃
机构
[1] 中南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人工智能; 著作权; 主体; 法律拟制; 创作物;
D O I
10.16514/j.cnki.cn43-1506/c.2018.02.012
中图分类号
D923.41 [著作权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随着技术的进步,人工智能已经从作品创作的辅助工具发展出独立创作的能力,可以不再依赖于程序设计者而生成创作物。在人工智能主体资格及权利归属方面,应当从保守路径转变为激进路径,将人工智能拟制为权利主体,并由其享有创作物著作权。应当对人工智能财产权利进行保障和合理分配,明确人工智能创作行为承担责任的条件,通过双重主体参与制实现权利义务的统一协调,从而促进人工智能的发展。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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