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借鉴国际条约与国外立法:问题与对策

被引:45
作者
王迁
机构
[1] 华东政法大学
关键词
著作权法; 国际条约; 独创性; 广播权; 杂技艺术作品;
D O I
10.14111/j.cnki.zgfx.2012.03.010
中图分类号
D923.41 [著作权法]; D997.1 [国际民法];
学科分类号
摘要
在要求我国迅速建立与国际接轨的著作权制度的外部压力下,我国《著作权法》的制定及其后的修改大量借鉴了国际著作权条约和国外立法的规定,此种立法产生了三方面副作用:(1)"博采众长"造成了条文之间的逻辑矛盾;(2)直接照搬国际条约使得立法过时或过于粗糙;(3)对国际通行规则的改动导致立法目的无法实现。目前启动的《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工作并无外部压力,建议按以下三种方式借鉴国际条约和国外立法:(1)以一个法系中一个主要国家作为借鉴的样板;(2)改对国际条约规定的直接照搬为根据国情、用本国立法语言重新制定精细化的规则;(3)除非有充分理由,不轻易改动国际通行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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