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环境刑事立法中应规定危险犯

被引:7
作者
肖静文
机构
[1]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环境犯罪; 环境刑事立法; 危险犯;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4.3 [分则];
学科分类号
030104 ;
摘要
我国刑法将绝大多数环境犯罪规定为结果犯,即要求造成重大损失、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情节严重才构成犯罪。然而从环境犯罪的特点而言,行为人只要着手实施其行为,就会对环境产生现实的或潜在的危害,而这种危害通常具有不可逆转性和潜在严重性的特点。[1]因此,刑法应在环境危害结果发生之前介入,即对危险犯进行处罚。
引用
收藏
页码:77 / 78
页数:2
相关论文
共 10 条
[1]  
环境法新视野.[M].吕忠梅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2]  
刑法论丛.[M].高铭暄;赵秉志主编;.法律出版社.1998,
[3]  
刑法原理入门.[M].李海东著;.法律出版社.1998,
[4]  
新刑法中的危险犯.[M].鲜铁可著;.中国检察出版社.1998,
[5]   环境刑法若干问题研究 [J].
谭明 .
新疆职业大学学报, 2003, (01) :12-15
[6]   我国环境犯罪的刑事立法中应该规定危险犯 [J].
房栋 ;
周德泉 .
江苏环境科技, 2002, (03) :47-48
[7]   试论环境犯罪中的危险犯 [J].
胡宜 ;
熊薇 .
江西师范大学学报, 2002, (01) :77-79
[8]   关于环境犯罪刑事立法两个问题的思考 [J].
易在成 ;
张瑞来 .
行政与法, 2002, (03) :48-49
[9]   有关环境犯罪刑事立法几个问题的思考 [J].
戚道孟 .
南开学报, 2000, (06) :10-13+27
[10]  
过失危险犯比较研究.[J].马松建.郑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0, 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