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保与第三人物保的相互追偿及担保物权未设立的责任问题探讨

被引:13
作者
李红建 [1 ]
雷新勇 [2 ]
机构
[1] 东南大学法学院
[2] 不详
关键词
人保; 物的担保; 追偿; 不真正连带债务;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人保与第三人物保是否能够相互追偿,应当取决于当事人的约定,而不应根据不真正连带债务理论直接确定为连带责任,并赋予其互相追偿的权利。当人保与物保并存而担保物权未能设立时,应区分物保对保证人提供担保的意愿是否具有影响,无影响的不应成为减免保证责任的理由。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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