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实行为及其可诉性问题研究

被引:3
作者
顾爱平 [1 ,2 ]
机构
[1] 江苏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 江苏省人民政府行政法规处
关键词
行政事实行为; 行政法律行为; 行政诉讼;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2.1 [行政法]; D925.3 [行政诉讼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3 ;
摘要
行政事实行为是行政主体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实施的不产生法律效果,但事实上可能会产生一定法律后果并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的行政行为。基于"无行政处分即无法律救济"的诉讼原则并囿于"具体行政行为"的限制,我国一直将可能侵害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行政事实行为排除在行政诉讼范围之外。然而,将行政事实行为纳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是行政法学发展的历史趋势,并且国内已经进行了相关尝试和探索。因此,可以从放宽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和原告资格、增加判决类型以及建立行政事实行为的调解制度等方面构建行政事实行为的诉讼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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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138 / 145+239 +239
页数: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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