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混混”介入的基层治理生态

被引:22
作者
陈柏峰
机构
[1] 不详
[2]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3] 不详
关键词
乡村“混混”; 基层治理生态; “钉子户”; 责权利;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422.6 [农民工作];
学科分类号
摘要
有利益的村庄就会有乡村"混混"的身影,乡村"混混"积极介入乡村治理事务,型塑着基层治理生态。在富有矿藏的资源型村庄,对资源垄断利益的维持往往需要暴力,乡村"混混"通过滋扰和压制来参与利益分配。在城郊村庄,征地拆迁涉及各种重要利益,"混混"以暴力和暴力威胁为基础,对"钉子户"形成压力,采取各种边缘或非法手段参与利益博弈。在一些传统农业型村庄,自上而下的各种项目投入落地,项目的争取、实施、推进过程,"混混"都可以参与其中,分享利益。"混混"介入乡村治理,形式上发生在市场和社会领域,政府处于超然位置,可以规避直接的责任。基层政府容忍或利用"混混"参与基层治理,源于行政体制内上下级之间责、权、利分配不对称背景下的"制度创新"需要。基层治理生态的改善,需要从多方面着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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