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信息在社会风险治理中的利用及其限制

被引:52
作者
林鸿潮
机构
[1] 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
关键词
个人信息; 政府; 社会风险; 社会安全事件;
D O I
10.15984/j.cnki.1005-9512.2018.04.001
中图分类号
D92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个人信息具有公共性,这是政府将其用于公共用途的正当基础。对政府利用个人信息的规制是当前个人信息保护中的一大短板。社会风险治理是政府利用个人信息最活跃和典型的领域,个人信息除了被用于相关犯罪的侦查,还可以被用于社会安全事件的预测预警、应急决策、个体行为分析、网络舆情管理和应急资源配置等。为了保障信息主体的权利,政府在社会风险治理中利用个人信息的行为应当受到限制,不能套用个人信息保护的一般规则;对政府利用个人信息的规制应当确立聚合利用原则、有区别的法律保留原则、知情原则、适度放宽的比例原则等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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