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规范理论的始源形态——布勒公权论的再认识

被引:9
作者
王世杰
机构
[1]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基金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
关键词
布勒; 保护规范理论; 主观公权利; 援用可能性; 自由裁量;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12.1 [行政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3 ;
摘要
布勒的公权理论可谓保护规范理论的始源形态,应当立足于其历史脉络与整体结构来理解。在布勒的保护规范理论中,法规的强行性排除了裁量规范,但包含不确定法律概念的法规范仍具有强行性。私益保护目的以公私益的划分为基础,构成了布勒保护规范理论的核心要义。援用可能性不同于诉讼可能性,是指受保护的私人可以援用法规范请求行政机关为特定行为。只要法律并未明确排除,即可承认援用可能性的存在。经由布勒保护规范理论所得出的公权具有严格的法规从属性,但也使公权受立法者的宰制。此外,布勒所讨论的公权仅指以特定实体决定为内容的实体性公权,程序性公权被排除在外。在审判实践中,我国法院应对布勒的旧保护规范理论保持警觉,合理地确定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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