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外国仲裁机构到我国境内仲裁的问题——兼析我国加入《纽约公约》时的保留

被引:6
作者
吕炳斌 [1 ,2 ]
机构
[1] 上海商学院法政学院
[2] 复旦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外国仲裁机构; 仲裁地; 非内国裁决; 承认; 执行;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5.7 [仲裁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6 ;
摘要
外国仲裁机构到我国境内仲裁是我国国际商事仲裁中面临的新问题。我国法院过去一般以仲裁条款无效为由拒绝承认和执行该类裁决。根据"仲裁地"理论,该类裁决应为"非内国裁决"。根据我国加入《纽约公约》时的保留,我国法院并无国际义务承认和执行"非内国裁决"。因此,正确解释我国在《纽约公约》下的义务将增加我国法院在执行"非内国裁决"方面的灵活性。当然,灵活性需要制定具体规则加以约束。
引用
收藏
页码:71 / 74
页数:4
相关论文
共 7 条
[1]   中国仲裁市场对外开放研究 [J].
赵秀文 .
政法论坛, 2009, 27 (06) :69-78
[2]   从永宁公司案看公共政策作为我国法院拒绝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理由 [J].
赵秀文 .
法学家, 2009, (04) :98-105+159
[3]  
论非内国裁决的法律性质——兼论《纽约公约》的适用范围.[J].赵秀文;.北京仲裁.2008, 04
[4]   论ICC国际仲裁院裁决在我国的承认与执行 [J].
赵秀文 .
法学, 2005, (06) :67-73
[5]  
国际贸易法.[M].陈治东; 著.高等教育出版社.2009,
[6]  
仲裁理论与实务.[M].宋连斌主编;.湖南大学出版社.2005,
[7]  
国际法原理.[M].张乃根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