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物权法》没有承认登记公信力

被引:22
作者
孟勤国 [1 ]
申惠文 [2 ]
机构
[1] 武汉大学
[2] 不详
关键词
物权; 登记公信力; 不动产善意取得;
D O I
10.19404/j.cnki.dffx.2009.05.010
中图分类号
D923.2 [物权];
学科分类号
摘要
登记公信力本身就是法律规则,不动产善意取得不是登记公信力的具体化。登记公信力保护交易第三人以不明知登记错误为条件,而不动产善意取得则有一定的弹性,可以不明知登记错误为条件,也可以不明知且不应知登记错误为条件。登记公信力不包括登记推定力,登记推定力也不当然产生登记公信力。登记公信力不是物权行为理论的逻辑结果,前者解决交易第三人的信赖保护问题,后者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物权移转问题。登记机关审查模式是解决登记公信力的事前问题,登记机关赔偿责任是解决登记公信力的事后问题。我国《物权法》没有承认登记公信力,是适应我国的现实生活需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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