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否定性列举之反思

被引:10
作者
谭炜杰
机构
[1] 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
关键词
受案范围; 可审查假定; 实体判决要件; 复合型审查;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5.3 [行政诉讼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6 ;
摘要
《行政诉讼法》相关司法解释在《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基础上,又列举出八项不属于受案范围的行政机关的行为。但是这八项行为实际上分别属于三类不同的诉讼制度范畴,在司法实践中并未充分发挥其作为起诉条件对案件的筛选、过滤作用,还传递出了司法保守主义的信号。为此,应当再造行政诉讼理念与空间,确立可审查假定原则以消减否定性列举的生存空间,设置实体判决要件以实现受案范围的制度归位,构建复合型审查程序以优化审判流程,从而使受案范围回归其本来面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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