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同法治:区域环境治理的法理依归

被引:27
作者
肖爱 [1 ]
李峻 [2 ]
机构
[1] 吉首大学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
[2] 南京邮电大学
关键词
行政边界; 区域; 环境治理; 协同法治;
D O I
10.13438/j.cnki.jdxb.2014.03.002
中图分类号
X321 [区域环境规划与管理]; D922.68 [环境保护法];
学科分类号
083305 ; 1204 ; 030108 ;
摘要
行政边界区域环境治理面临广泛的不良府际竞争、地方政府缺乏区域环境保护的内生动力、相关利益主体缺位、缺乏区域环境治理的长效机制等根本性困境。因而,区域环境治理内在地要求实行"协同法治"。区域环境"协同法治"的基本法理包括其核心内涵和基本要素两方面。其核心内涵包括以区域民生为本、区域权力的有序规束以及区域利益的动态均衡三方面;其基本要素包括实质要素和形式要素。实质要素包括:法律至上,法、理、情相得益彰;整体政府和责任政府;公民主体,区域社会共治。形式要素包括:协同性立法;区域内协同执法;权威的区域司法和多元区域解纷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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