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恶意补足年龄”对我国“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的补充适用

被引:21
作者
刘芳真
机构
[1] 西安广播电视大学文法教学部
关键词
恶意补足年龄; 刑事责任年龄; 未成年人; 适用;
D O I
10.13467/j.cnki.jbuss.2015.02.016
中图分类号
D924.1 [总则];
学科分类号
030104 ;
摘要
未成年人犯罪出现低龄化趋势,这对我国的法律实践和社会治理带来了新挑战,适当引进"恶意补足年龄",弥补我国"刑事责任年龄制度",对解决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问题具有重要意义。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和刑法的社会保障功能与保护功能的统一协调,是"恶意补足年龄"补充适应的理论基础。在实际操作中,应当从明确"恶意补足年龄"在刑法中的地位、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的独立、确立专业的社会辅助机构、建立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等方面着手。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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