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与生效之区分

被引:15
作者
王锴
机构
[1]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对外生效; 对内生效; 成立; 生效; 无效;
D O I
10.15984/j.cnki.1005-9512.2012.10.005
中图分类号
D912.1 [行政法]; D925.3 [行政诉讼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3 ;
摘要
德国法上,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称之为产生对外效力,生效称之为产生对内效力。因此,不成立只是不产生对外效力,并不能等同于无效(没有对内效力)。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先于生效,所以无效的具体行政行为仍然成立。成立的要件是符合具体行政行为的构成要件,生效的要件是相对人受通知且行为非严重且明显违法。具体行政行为的生效时间根据不同的效力而有所不同,生效的时间决定了当事人提起救济的时间。"中国行政审判案例"第73号案例的裁判要旨"行政处罚未送达相对人就不成立"值得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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