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生命法的定义、调整对象及法域定位的再探讨

被引:9
作者
谈大正 [1 ,2 ]
机构
[1] 上海市法学会生命法学研究会
[2] 北京大学性学研究中心
关键词
生命法; 定义; 调整对象; 法域定位;
D O I
10.19404/j.cnki.dffx.2008.06.005
中图分类号
D922.16 [文教、卫生管理法令];
学科分类号
030103 ;
摘要
生命法是指调整以生命科技活动与伦理矛盾为中心,涉及人的生命延续、终结乃至人的生命创设、修缮、改造等社会关系的法律群。生命法调整的对象虽然主要是人与人的社会关系(这是核心),但并不止于此,它还延伸至人与动物的关系、人类与地球生物圈的关系,即人与自然的关系。考虑到与高新生命科技关系的远近和与人的生命健康关系的远近,把生命法的调整对象大致分成"主体部分"和"延伸部分",共有15分项。生命法也应归入社会法,属于第三法域。大量事实表明,生命法推动生命科技和生命伦理从冲突走向和谐互动。这一点彰显了生命法的社会法的本质。生命法是现代社会法中非常重要又颇具特色的一个组成部分。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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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3 条
[1]   生命法的价值取向和立法原则 [J].
谈大正 .
法治论丛(上海政法学院学报), 2008, (01) :115-118
[2]  
生命伦理学与生命法学.[M].万慧进著;.浙江大学出版社.2004,
[3]  
生物医学的法律和伦理问题.[M].郭自力著;.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