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未来《民法总则》决议行为的立法安排

被引:11
作者
薛波
机构
[1]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民法总则; 决议行为; 民法典草案建议稿; 体系位置; 制度设计;
D O I
10.13660/j.cnki.42-1112/c.013511
中图分类号
D92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按照学界对民法典编纂步骤的设计和构想,首先应当制定《民法总则》。未来《民法总则》应如何设计决议行为的具体内容,实值慎思。与合同、共同法律行为相较,决议行为在适用领域、行为主体数量、意思形成机制、意思表示方向、约束主体范围、法律规制重心方面特点显著。我国已公布的诸版本民法典草案建议稿、议案中,或对决议行为未做规定,或规定较为简略。当前制定《民法总则》,宜在总则编"法律行为"部分规定决议行为。在制度设计上,应将决议行为作为一种独立的法律行为看待,并且《民法总则》应就决议意思形成机制、效力划分、拘束范围、对权益受侵害少数派行为的法律救济等内容也详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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