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警告的现代兴起及其法治化研究

被引:17
作者
朱春华 [1 ]
罗鹏 [2 ]
机构
[1] 武汉大学法学院
[2] 不详
关键词
公共警告; 法律定位; 法律控制; 法律救济;
D O I
10.15984/j.cnki.1005-9512.2008.04.008
中图分类号
D922.1 [行政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3 ;
摘要
公共警告作为警示公众防范危险的有效手段被各国政府广泛运用,同时也出现了滥用侵权的问题。从大陆法系和美国的情况来看,公共警告目前都被界定为不具强制性、不决定法律权利或义务的非正式行政行为,在行政程序适用与法律救济上不同于正式行政行为;对其法律控制主要依据比例原则等一般行政法原则;其法律救济主要有行政救济与司法救济两种途径。在我国,公共警告侵权在获得行政诉讼救济与国家赔偿救济上存在一些障碍,应逐步予以完善。
引用
收藏
页码:83 / 89
页数:7
相关论文
共 29 条
  • [21] 谈行政机关对公众之提供信息行为. 张桐锐. 成大法学 . 2001
  • [22] Industrial Safety Equipment Association,Inc.v.EPA. 267 U.S.App.D.C.112,837 F. 2d 1115 . 1988
  • [23] 《行政事实行为的合法性与行政救济[—]》. 李建良. 月旦法学杂志 . 1999
  • [24] 国家赔偿法释论[M]. 中国法制出版社 , 皮纯协,冯军主编, 1998
  • [25] 28USC§ 2680. .
  • [26] 行政法学总论[M]. 法律出版社 , (德)哈特穆特·毛雷尔(HartmutMaurer)著, 2000
  • [27] 法国行政法[M].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 王名杨著, 1989
  • [28] 日本行政法通论[M]. 中国法制出版社 , 杨建顺著, 1998
  • [29] 《论法的精神》[上册]. 张雁深译. 商务印书馆 . 19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