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散布他人捏造事实行为之法律定性

被引:11
作者
付立庆 [1 ,2 ]
机构
[1]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2] 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关键词
捏造; 散布; 恶意; 他人;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4.3 [分则];
学科分类号
030104 ;
摘要
明知是他人捏造的事实而恶意予以散布以败坏他人名誉的行为如何定性,在刑法理论上存在不同的理解。无论其被认为构成诽谤罪的正犯还是共犯,都存在解释上难以跨越的障碍。同时,将此行为定性为侮辱罪也会带来新的问题,甚至有将侮辱罪视为口袋罪之嫌。尽管这样的恶意散布行为在情节严重时具备刑法上的可罚性,但在现行刑法的规定面前,对类似行为只能作无罪处理。通过立法变动将类似行为纳入诽谤罪的法网实有必要,而在中国当下,比对个案的实质正义更为重要的,应该是对罪刑法定原则的信仰和坚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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