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概述尚未发生市场化改革的公有制企业的性质。这就是 ,在法权上否认个人拥有生产性资源产权的基础上 ,公有制企业成为非市场合约性的组织。但是为了充分动员在事实上仍然属于个人的人力资本 ,公有制企业用国家租金激励机制来替代市场交易和利润激励体制。本文比较了国家租金体制与市场合约的企业体制的差别 ,认为这是理解公有制企业与非公有制企业效率差别的基础。在方法论上 ,本文认为流行的“委托—代理”框架和“所有权经营权分离”框架都不适合分析公有制企业的经济性质 ,因而尝试运用“法权的和事实的产权不相一致”的框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