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比例原则在知识产权损害赔偿中的适用

被引:7
作者
徐聪颖
机构
[1] 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知识产权; 比例原则; 侵权; 损害赔偿;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3.4 [知识产权]; D926.2 [法院];
学科分类号
摘要
比例原则的基本功能在于,对彼此间存在冲突的原则进行权衡,以确定原则的合理实现程度。在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诉讼中,完全赔偿原则的遵循需要以对损害进行规范评价为基本前提。在这一评价过程中,权利人的利益救济与行为人的竞争、经营自由之间的价值碰撞决定了比例原则适用的必要性。对法官而言,比例原则在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中的适用主要围绕损害事实认定中的价值权衡与损害轻重判断中的价值权衡展开。其中,对损害事实有无的价值权衡主要体现在商标侵权领域;而对损害轻重的价值权衡主要考量涉案权利的受保护力度、行为的违法性强弱以及行为人过错轻重等因素,并通过损害的定位、赔付的标准、损害的原因力等途径得以体现。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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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179 / 193
页数: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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