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突发环境公共事件信息公开制度之检讨与完善——以兰州“4·11”自来水苯超标事件为中心

被引:8
作者
苟正金
机构
[1] 西南民族大学学报编辑部
关键词
突发环境公共事件; 信息公开; 过程性信息; 附随义务;
D O I
10.16390/j.cnki.issn1672-0393.2017.01.002
中图分类号
D922.68 [环境保护法]; D922.1 [行政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8 ; 030103 ;
摘要
在兰州"4·11"自来水苯超标事件中,公众与政府(企业)两方在信息公开问题上存在认知反差,本质上是政府和公用企业不能有效回应公众的信息公开需求。在本次事件的"检测—通报"阶段,现行的企业信息公开制度架构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反向激励,造成延迟的收益大于风险的不合理现象;在本次事件的"核实—发布"阶段,目前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在过程性信息公开上存在制度瑕疵且缺失信息公开附随义务。在公众环境意识和民主意识日益高涨的今天,单向度的信息发布已不敷使用,需通过双向的信息交流确保信息公开的及时性和真实性,以适应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时代要求。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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