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思维下的公司机会原则——以《公司法》第149条为中心

被引:13
作者
李领臣
机构
[1] 安徽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公司机会原则; 适用; 忠实义务; 竞业禁止;
D O I
10.13893/j.cnki.bffx.2009.06.012
中图分类号
D922.291.91 [企业法、公司法];
学科分类号
摘要
公司机会原则的适用主体总体上可以准确地界定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控股股东,不包括监事和独立董事。公司机会的认定取决于是否源于职务便利获取,而不应限定为是否在执行职务过程中获取。公司机会原则与竞业禁止存在竞合,但是两者又各有不同,不应将二者混淆。公司机会原则与保密义务存在牵连,需要分清。违反公司机会原则,公司享有归入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特定情形下,公司可以向机会提供的第三人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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