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水污染防治立法的思维转换——以《滇池保护条例》修订为例

被引:8
作者
吕忠梅
刘超
机构
[1]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水污染; 防治立法; 思维转换; 综合决策; 《滇池保护条例》;
D O I
10.16366/j.cnki.1000-2359.2007.02.029
中图分类号
D922.6 [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8 ;
摘要
滇池环境保护立法始于上个世纪80年代,迄今先后颁布了几个重要法律文件。2002年实施的修订后的《滇池保护条例》在立法理念与制度设计上比较以往的几个法律文件都有了巨大的进步,但修订后的条例实施几年来,滇池的污染并没有得到有力的控制。滇池保护立法所走过的道路,是中国水污染防治立法的一个缩影。前车之鉴要求我们在《水污染防治法》修订之时不能只注重具体制度的完善,更要在宏观立法思路上转换思维,从单一决策走向综合决策,建立综合决策的水污染防治法律机制,并要通过一些具体的制度路径实现这种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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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水污染的流域控制立法研究 [J].
吕忠梅 .
法商研究, 2005, (05) :97-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