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能机器人民事主体地位辨析——机器人与自然人人格构成要素之对比分析

被引:1
作者
安晖
袁蓥
机构
[1] 山西师范大学社会学与法学学院
基金
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
关键词
智能机器人; 民事主体; 人格; 算法; 计算等价性;
D O I
10.16207/j.cnki.1001-5957.2022.02.011
中图分类号
D91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智能机器人是否具备民事主体资格可以通过与自然人人格构成要素的对比进行分析。就生物要素以及心理要素中的认知功能而言,它们虽是自然人通过遗传获得的一种内嵌于生物体的操作程序,但是它们作为特定的算法,智能机器人可以通过计算等级性予以实现。就心理要素中的自我反思能力以及社会要素的社会角色形成而言,智能机器人因为目前缺乏自指算法以及跨领域的学习能力,而不具备表征自我和他人的功能,因此智能机器人尚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同时智能机器人的出现为我们反思人格的核心要素提供了新的契机。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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