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确立我国竞技体育纠纷解决有限自治原则的思考

被引:9
作者
王显荣
机构
[1] 西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
[2] 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键词
特别权力关系理论; 体育纠纷解决自治原则; 体育纠纷解决有限自治原则; 举国体制; 体育仲裁; 司法介入;
D O I
10.13297/j.cnki.issn1005-0000.2012.01.004
中图分类号
D922.16 [文教、卫生管理法令];
学科分类号
030103 ;
摘要
司法介入竞技体育纠纷的理论障碍主要在于体育纠纷解决自治原则,德日特别权力关系理论给该原则以理论支持,然而今天,特别权力关系理论已经势微,我国体育纠纷解决自治原则缺乏中立的体育仲裁制度保证,且其本身过于绝对,再加上我国现行体育社团内部解决机制因受体育行政权的制约而缺乏独立性。故应当确立我国竞技体育纠纷解决有限自治原则,并通过修改相关法律和章程、设立独立的体育仲裁机构和体育法院来实现。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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