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监察立法的六个基本问题

被引:48
作者
江国华 [1 ,2 ]
彭超 [2 ]
机构
[1] 国家“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
[2] 武汉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监察立法; 监察体制改革; 国家监察法; 监察委员会; 监督制约;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2.1 [行政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3 ;
摘要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改革,是国家监察制度的顶层设计。"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在改革试点实践的基础上制定《国家监察法》确认巩固并全面推行监察体制改革成果势在必行。《国家监察法》立法需要明确六个基本问题:其一,明晰立法目的,国家监察立法以建立集中统一、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监督制约的监察体系为目的;其二,明确性质定位,国家监察委员会属于国家机构,与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合署办公;其三,确定职责属性,国家监察委员会专责行使国家监察职能;其四,界定职权范围,国家监察全面覆盖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其五,建立衔接机制,国家监察委员会与司法机关相协调衔接;其六,构建监督机制,国家监察权自身接受党、人民代表大会和社会的监督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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