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构继承法之遗嘱错误——罗马法源、域外制度及其借鉴

被引:6
作者
赵毅
机构
[1] 厦门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法律行为; 遗嘱行为; 错误; 遗嘱错误;
D O I
10.15984/j.cnki.1005-9512.2013.01.008
中图分类号
D92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我国继承法的立法和学理都回避了遗嘱行为可能发生的错误问题。但在罗马法与现代各国民法中,关于遗嘱错误的规定普遍存在。罗马法的遗嘱错误处理原则是伴随形式主义传统的衰落而产生的,遗嘱错误无碍真意,但如果真意经解释后仍然无法推知,则遗嘱因错误直接无效。现代民法中,遗嘱错误或者作为特别法独立于民法总则中的意思表示错误制度,或者与合同错误并列规定。遗嘱错误独立地位之形成来源于遗嘱作为单方法律行为和死因行为的独特性质,因无相对人信赖利益保护可言而具有与合同错误不同之价值考量。我国民法应承认遗嘱错误的独特地位,适当扩大对遗嘱错误的救济范围,赋予利益关系人以撤销权,并合理安排意思表示错误与遗嘱错误的立法架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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