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现担保物权非讼许可裁定的文本分析——基于北京、重庆、广东三地法院的考察

被引:6
作者
毋爱斌
机构
[1]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担保物权; 非讼许可裁定; 形式审查原则; 对物的执行名义;
D O I
10.16290/j.cnki.1674-5205.2014.05.014
中图分类号
D925.1 [民事诉讼法]; D923.2 [物权];
学科分类号
摘要
《民事诉讼法》中新增的实现担保物权非讼程序,目的是在程序主体对主债权、担保物权等实体问题不存在争执的基础上做出许可执行拍卖、变卖裁定。而通过对北京、重庆、广东三地法院做出的许可裁定书文本分析得知,法院对优先权、优先受偿数额等相关实体问题是否在裁定书中做出处理的态度大相径庭。从认识归因上讲,主要是对形式审查原则认识不清。对此,从法理解释来看,许可裁定书不仅要对担保财产"是否"以及"如何"拍卖、变卖做出裁断,还应对优先受偿数额等实体问题进行确认。该裁定性质上为"对物的执行名义",具有执行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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