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编纂中的法人制度重构——以法人责任为核心

被引:38
作者
柳经纬
机构
[1] "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研究院
关键词
民法典; 权利主体; 法人; 独立责任; 有限责任; 团体人格法定;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我国现行法将"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即成员的有限责任作为法人应当具备的条件之一,从而将合伙企业等"其他组织"排除在法人之外,导致合伙企业等"其他组织"在权利主体类型上无所归属。"独立承担责任"是所有权利主体的属性,不是法人特有的属性;在团体人格法定原则下,团体人格取决于国家意志(法律),与其成员是否承担有限责任无关。从民法典编纂的视角看,我们无法构建一个有别于法人的"非法人团体"制度,因此有必要重构法人制度,不以"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为法人条件,将合伙企业等"其他组织"统一在法人范畴内,并推进企业法等相关法律的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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