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必要性原则的客观化

被引:90
作者
刘权
机构
[1]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必要性; 最小损害; 相同有效性; 成本收益分析;
D O I
10.14111/j.cnki.zgfx.2016.05.009
中图分类号
D912.1 [行政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3 ;
摘要
等同于最小损害原则的必要性原则,在内涵上经历了从"必要的目的与必要的手段"到"必要的手段"的转变。为了预防与控制公权力行使的恣意与专横,应当客观化必要性原则。在判断何为必要性手段时,不应当忽略不同手段的有效性差别。如果通过成本收益分析方法,再借助于手段的相对损害计算公式,对异同有效性的手段进行损害大小比较,就能有效破解最小损害性难以客观判定的难题。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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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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